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林林申请岳胜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林林,岳胜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29-1号申请执行人于林林,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岳胜昔,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本院执行于林林申请执行岳胜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岳胜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岳胜昔位于东开发区(上海路)南段西侧,面积226.0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05291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学庆审判员  席志军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