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683号原告白某某,汉族,住内蒙古。委托代理人胡某,系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某,系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逄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逄某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