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高财亮与高财亮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财亮,乔丽波,许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高财亮,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乔丽波,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许彩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751号高财亮申请执行乔丽波、许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