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高俊杰与苗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杰,苗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高俊杰,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内蒙古固阳县人,干部,现住固阳县金山镇荣泰小区。被执行人苗丰,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内蒙古固阳县人,职工,现住固阳县金山镇荣泰小区。本院在执行高俊杰申请执行苗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固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佟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