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丁伯云与宿松柯依竹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伯云,宿松柯依竹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547号原告:丁伯云,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许双根,农民,系丁伯云亲属。被告:宿松柯依竹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松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7711025234。法定代表人:宁其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伯云诉被告宿松柯依竹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伯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松柯依竹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伯云撤回对被告宿松柯依竹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丁伯云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