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守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守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民初791号原告: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唐家房街道兴隆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帅元,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守科,无业。原告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守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蓁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守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5日和2015年5月19日,被告两次向原告购买管桩,双方签订了《管桩购销合同》,且原告依合同约定进行了履行。2015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一份,对拖欠的货款承诺于2015年7月20日前还款。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要求被告偿还合同欠款239958.00元及律师费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李守科未提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李守科与原告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一份《管桩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管桩,随后就该合同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双方按照实际的供货量于2014年12月22日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算清单,合计应结算金额为798302.00元,已付货款金额760000.00元,结算日尚欠货款金额38302.00元,被告李守科签字并加盖手印,同时合同约定对逾期未付的款项,由被告按日支付万分之七的利息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5月19日,被告李守科与原告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二份《管桩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管桩,双方按照实际供货量于2015年7月28日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算清单,合计实际供货款为201656.00元,被告从未支付,结算日尚欠货款金额201656.00元,被告李守科签字并加盖手印,同时合同约定对逾期未付的款项,由被告按日支付万分之十的利息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7月2日,被告李守科针对两次购销合同合计应付款项239958.00元,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5年7月20日前给付,被告李守科签字并加盖手印。另查,双方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被告方违约引起的诉讼、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被告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双方签订的《管桩购销合同》二份、补充协议三份、管桩销售结算清单二份、还款计划书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代理费发票一张、被告的人口基本信息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管桩后,合计尚有239958.00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对被告逾期支付的第一次货款38302.00元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十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由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对被告逾期支付的第二次货款201656.00元,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七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由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因被告方违约引起的诉讼、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守科支付原告大连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39958.00元,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十支付第一次货款38302.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七支付第二次货款201656.00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二、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00元,上述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守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蓁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邴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