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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中格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王延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进营,系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亚国,系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魏继坤。被告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法定代表人彭命章。被告汝州中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格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梦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卫,系该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原告鼎基公司诉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珠海横琴公司、中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手续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营,被告中格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振伟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珠海横琴公司、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9日,被告中格公司、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中格公司春暖大理红酒项目供应商品砼混凝土,该合同书对商品混凝土的交付及方式、数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都做了约定。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按量向被告供应合格的商品砼混凝土,但是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应根据欠款金额按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自欠款之日起到货款全部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截止2015年5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公司货款477036.8元及相应违约金。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货款477036.8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珠海横琴公司、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均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中格公司辩称,原告的建筑材料用在中格酒业项目,现在货款没有清偿,表示同情;被告中格酒业作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全部承包给施工单位,即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本案争议的货款,系施工单位与原告之间的纠纷,中格酒业作为建设单位,没有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甲方)与原告鼎基公司(乙方)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承建的中格公司春暖大理红酒项目供应商品砼(混凝土)。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商品混凝土数量以甲方签收的乙方随车《交货单》方量为依据,每单次工程混凝土浇注完毕后,双方指派专人在3日内进行对账核算,方量以甲方抽查重量及容量为准进行计算。甲方抽查最终方量与《交货单》相符以《交货单》为准,不相符的混凝土方量按甲方在场内抽查重量及容量进行方量计算,确认无误后填写《商品混凝土结算单》。第七条付款方式约定柒层封顶结清全部商砼款。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应根据欠款金额按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自欠款之日起到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供应了商品砼,2014年8月26日合同所涉工程项目柒层封顶。2014年10月23日经结算,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8月26日向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供应商品砼价值449574.90元。合同所涉工程项目柒层封顶后,原告还于2014年10月1日向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供应价值27461.90元商品砼。另查明:2014年5月19日,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甲方)与原告鼎基公司(乙方)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书》甲方处手写有中格公司的公司名称,合同甲方盖章处加盖有中格公司国际酒庄项目部的印章。诉讼中,原告称,混凝土结算表中在需方办理人处签名的李东方系是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的收料员;被告中格公司称,《商品砼供需合同书》甲方处的中格公司字样不是其公司人员所写,其公司没有成立项目部,也没有刻制项目部印章,其对合同最后加盖的中格公司国际酒庄项目部的印章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合同的签订者,虽然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甲方)与原告鼎基公司(乙方)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书》中甲方处写有中格公司的公司名称,合同甲方盖章处也加盖有中格公司国际酒庄项目部的印章,但中格公司对合同中所写的公司名称及加盖的中格公司国际酒庄项目部的印章均不予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交其它证据证实该项目部印章确实为中格公司所有,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商品砼供需合同书》的合同双方为原告鼎基公司和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砼供需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先后向被告提供价值为477036.8元的商品砼,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全部商品砼款,但上述商品砼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告鼎基公司和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在《商品砼供需合同书》中约定柒层封顶结清全部商砼款,但因原告与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结算商砼款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故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应当于2014年10月23日结算时向原告付清449574.90元商品砼款为宜。由于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未能在该期限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结合《商品砼供需合同书》合同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本院认为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应当自2014年10月24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自2014年10月24日起每月按449574.90元的2%支付违约金。由于2014年10月1日原告向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供应价值27461.90元商品砼是发生在中格公司春暖大理红酒项目柒层封顶后,双方对该笔商品砼款的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珠海横琴河南分公司系被告珠海横琴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应支付给原告的货款依法应由被告珠海横琴公司承担。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477036.8元,并自2014年10月24日起每月按449574.90元的2%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5元,由被告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利果附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