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牛拴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拴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164号起诉人:牛拴柱,退休职工。2016年3月7日,本院收到牛拴柱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是:1、确认起诉人与被告岚县中小企业局的下属企业岚县第三铁厂劳动关系存在;2、判令被告给付欠起诉人43个月的工资61006元。2016年4月5日,牛拴柱又向本院补交了“劳动仲裁申请”和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送达回证,载明送达牛拴柱“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日期为2016年1月25日。经审查,本院认为:牛拴柱的起诉内容属劳动争议,该事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该两部法律均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牛拴柱于2016年1月25日收到岚劳仲不字(2016)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其于2016年3月7日才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对牛拴柱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牛拴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旭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