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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赛女、王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赛,王爱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429号原告: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5874941-7。地址: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346号。法定代表人:周久红,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辉,该社员工。被告:吴赛女,女,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王爱香,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赛女、王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 文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