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灏与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灏,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815号原告张灏,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山东清华紫光比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济南历下区。委托代理人张裕桦,系原告之父,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历下区。被告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刘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灏与被告济南冠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灏于2016年04月0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灏负担。审判员 于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