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7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某,吕某,顾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767-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振海,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被告:吕某。被告:顾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吕某、顾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邹某某、吕某、顾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刘某某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限额为1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634120200000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邹某某、吕某、顾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朝辉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芳芳附:(2016)皖1204民初767-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