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利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桂祥与哈尔滨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祥,哈尔滨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利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张桂祥,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晶,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南光大办公楼东。法定代表人张大伟,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清,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靓,女,龙辉公司经理,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钱塘街101号。本院在原告张桂祥诉被告哈尔滨市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龙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张桂祥分别诉龙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为四件,基于纠纷诉讼主体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对(2015)呼利民初字第278号、第280号、第281号三起诉讼案件同(2015)呼利民初字第276号案件并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482元,并入(2015)呼利民初字第276号案件一并处理。审 判 长 张树生审 判 员 于 冉人民陪审员 陈昊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