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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6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王宇鹏、赵庆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宇鹏,赵庆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44号申请人王宇鹏,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住灵寿县。被申请人赵庆风,男,汉族,石家庄市桥东区。申请人王宇鹏与被申请人赵庆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宇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庆风的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王宇鹏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存款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宇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王宇鹏提供的存款2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赵庆风的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娅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