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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程志彬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志彬,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泉市。身份证号:。2007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0年7月11日减刑释放。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志彬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志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在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被告人程志彬为帮助王某1办理信用卡,联系路边办假证的小广告人员,为王某1伪造了×××号机动车行驶证、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房产证。经依法鉴定,×××号机动车行驶证、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房产证均系伪造。2、2013年9月,在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被告人程志彬为帮助王某2办理信用卡,联系路边办假证的小广告人员,为王某2伪造了×××号机动车行驶证、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房产证。经依法鉴定,×××号机动车行驶证、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房产证均系伪造。3、2013年10月,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南上村庄,被告人程志彬以帮助被害人何某办理额度为十万元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为由,收取何某5000元办理费用后失去联系。赃款已全部挥霍。4、2013年11月,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店村,被告人程志彬以帮助被害人董某办理额度为十万元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为由,收董某5000元办理费用后失去联系。赃款已全部挥霍。5、2014年5月12日,在山西省晋中市电视台门口,被告人程志彬使用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其从山西顺安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奥迪轿车为抵押,向被害人杜某借款15.5万元。经依法鉴定,涉案机动车登记证书系伪造。赃款已全部挥霍。6、2014年6月11日,在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被告人程志彬使用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其从山西顺安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别克商务车为抵押,向被害人殷某借款13.3万元。经依法鉴定,涉案机动车登记证书系伪造。赃款已全部挥霍。7、2014年7月7日,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人程志彬使用虚假的机车登记证书,以其从山西省阳泉市兄弟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奥迪A6轿车为抵押,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7.3万元。经依法鉴定,涉案机动车登记证书系伪造。赃款已全部挥霍。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借条、二手车交易协议、机动车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汽车租赁合同书、车辆抵押合同、证明、车辆进出场交接单、租赁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情况说明、文件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志彬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程志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诈骗他人财物37.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志彬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程志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程志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在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被告人程志彬为帮助王某1办理信用卡,联系路边办假证的小广告人员,为王某1伪造了×××号机动车行驶证、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房产证。经依法鉴定,×××号机动车行驶证、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房产证均系伪造。2、2013年9月,在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被告人程志彬为帮助王某2办理信用卡,联系路边办假证的小广告人员,为王某2伪造了×××号机动车行驶证、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房产证。经依法鉴定,×××号机动车行驶证、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房产证均系伪造。3、2013年10月,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南上村庄,被告人程志彬以帮助被害人何某办理额度为十万元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为由,收取何某5000元办理费用后失去联系。赃款已全部挥霍。4、2013年11月,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店村,被告人程志彬以帮助被害人董某办理额度为十万元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为由,收董某5000元办理费用后失去联系。赃款已全部挥霍。5、2014年5月12日,在山西省晋中市电视台门口,被告人程志彬使用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其从山西顺安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奥迪轿车为抵押,向被害人杜某借款15.5万元。经依法鉴定,涉案机动车登记证书系伪造。赃款已全部挥霍。6、2014年6月11日,在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被告人程志彬使用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其从山西顺安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别克商务车为抵押,向被害人殷某借款13.3万元。经依法鉴定,涉案机动车登记证书系伪造。赃款已全部挥霍。7、2014年7月7日,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人程志彬使用虚假的机车登记证书,以其从山西省阳泉市兄弟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奥迪A6轿车为抵押,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7.3万元。经依法鉴定,涉案机动车登记证书系伪造。赃款已全部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7月9日12时许,殷某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报案称在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看见去年诈骗其财物的程志彬,公安民警到达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将程志彬传唤至该所接受调查。2、被害人王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的秋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朋友王某3说有一个叫程志彬的能办下大额度的信用卡,当时由于我做生意资金上有时候周转不开,我正想办理一张信用卡,随后我就见到了程志彬,他跟我说这个事情好办,只需要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征信还有五千元钱的费用就能办下来。我和我弟弟王某2说了这个事后,我弟弟也要办一张信用卡。过了几天我和我弟弟把我们俩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征信给了程志彬,当时先给了他三千元的现金,他说没问题能办下来让我不用担心。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程志彬给我打电话,他说把剩下的钱打给他,我当时在朔州市怀仁县做生意,准备去打款时,王某3给我打电话说,程志彬周转不开,多给他打上一千元钱。之后,我就去怀仁县中国建设银行把我和我弟弟办卡的钱给程志彬打了,打了八千元,总共给了程志彬一万一千元钱,其中六千元是我办卡的钱,五千元是我弟弟王某2办卡的钱。到了2014年的3月份左右,我的信用卡一直没办下来,我就给程志彬打电话,我跟他说如果办不下来信用卡就把钱退给我,程志彬说让我再等几天,他一直找各种理由往后推,就是不给我钱,一直到2014年7、8月份左右,程志彬就联系不上了。程志彬给了我一张桃园北路21号的房产证,还有一个吉利越野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一个优优搜公司的工作证明。这些证件不是真实的,都是程志彬给我伪造的。3、被害人王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的秋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听我哥王某1说有一个叫程志彬的能办下大额度的信用卡,他要办一张信用卡,当时由于我做生意资金上有时候周转不开,我也想办理一张信用卡。随后我和我哥就见到了程志彬,他跟我们说这个事情好办,只需要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征信还有五千元钱的费用就能办下来。过了几天,我和我哥把我俩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征信给了程志彬,他说没问题能办下来让我不用担心。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程志彬给我打电话,他说把剩下的钱打给他,因为我的工资都是我哥给我保存的,我就给我哥打电话让他把钱给我打了,我哥就替我打了五千元钱给程志彬。到了2014年的3月份左右,我的信用卡一直没办下来,我就给程志彬打电话,我跟他说如果办不下来信用卡就把钱退给我,程志彬说让我再等几天,他一直找各种理由往后推,就是不给钱,一直到2014年的7、8月份左右,程志彬就联系不上了。程志彬给了我一张杏花岭区晋安东街3号的房产证,还有一个起亚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一个优优搜公司的工作证明。这些证件不是真实的,都是程志彬给我伪造的。4、被害人何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10月份,我和王某3说资金不好周转,我想办一张信用卡,王某3就和我说他的朋友可以办理,我就让王某3把我的手机号给对方,对方和我联系,我们就在南上庄见面了,见面后我看见是程志彬,我就说怎么是你啊,你也能办理信用卡,程志彬说可以给我办理光大银行的信用卡,我得准备银行的征信报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给程志彬,然后再给他5000元钱,他帮我伪造房产抵押手续及工作证明等,如果办不下来就给我退钱。一个礼拜左右我就在我住的地方给了程志彬5000元现金,程志彬让我等他电话通知。我等了一个月左右,我就去找程志彬说信用卡能不能办理下来,办理不下来就给我退钱,程志彬让我等消息。现在我联系不上程志彬了,我就报案了。5、被害人董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10月份,我朋友常生玉说有一个叫程志彬的能办下大额度的信用卡,当时由于我做生意资金上周转不开,我正想办理一张信用卡。随后我就见到了程志彬,他跟我说这个事情好办,只需要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征信还有五千元的费用就能办下来。过了几天,我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征信给了程志彬,当时他说没问题能办下来让我不用担心。大约到了11月份,程志彬给我打电话,他说办理信用卡需要五千元费用,如果办不下来把五千元的费用还给我,并让我给他打到卡上,随后我在太原市小店区的农业银行给程志彬发过来的卡号上打过去五千元。到了2014年3月份左右,我的信用卡一直没办下来,我就给程志彬打电话,我跟他说如果办不下来信用卡就把钱退给我,程志彬说可以退给我,就是现在没有钱,随后再说吧。到后来我就一直打电话给他要钱,他一直找各种理由往后推,就是不给我钱,一直到2014年8月份左右,程志彬就联系不上了。6、被害人杜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5月12日,李某联系我说,有个朋友叫程志彬在我这用一个车牌为×××的奥迪车抵押十五万五千元,我就问朋友借了钱,在晋中市电视台门口给了程志彬钱,并且把车牌为×××的奥迪车开走,当时我们写了合同约定两个月内还款。到了两个月的时候,他一直没给我还,到了8月初就联系不上了。我拿上他给的车辆登记证书,车主的身份证和行车证去派出所查询,得知登记证书和身份证是假的,我才知道被骗了。2015年6月份的时候,抵押给我的那辆奥迪车被五峰租赁公司收回去了,我是事后才知道的。程志彬说这辆车是别人抵押给他的。7、被害人殷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6月份,程志彬到太原市小店小马村和我说他现在急需用钱了,他有一辆车,把车押在我这和我借些钱。程志彬给我打了个欠条,从我这里拿走了十三万三千元整,给我打了十四万元的欠条,把他的别克车押在我这了。程志彬说借我的钱需要用两个月,如果两个月归还不上借我的钱,程志彬押在我这里的那辆别克车就归我所有了。2014年8月份,程志彬没有归还我的钱,直到2014年11月份,五峰国际汽车租赁公司过来说程志彬押在我这的那辆别克是租赁公司的,是程志斌从租赁公司租赁的,五峰国际就将程志彬押在我这的那辆别克车取走了。8、被害人张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7月7日17时许,李丙隆给我打电话说有朋友想用一辆奥迪汽车抵押8万元,我说先看看车,我们就去看了车,看完车后就去了安宁街工商银行取钱,我把钱给了李丙隆的朋友程志彬,程志彬将车牌为×××的奥迪汽车的行车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给了我,我就把车开回家。2014年8月3日,我开这辆奥迪车去了太原,停放在奥林海洋世界门口,我就去游泳,出来后发现汽车不在了,我就报警。经太原市公安局查证,汽车的车主是徐伟,通过电话了解现在这辆汽车在租赁公司,我感觉被程志彬骗了,我就来报案。程志彬说这辆车是徐伟抵押给他的,并给了我他和徐伟之间的车辆抵押合同。9、证人王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王某1说想办信用卡了,我就介绍他去找程志彬,程志彬说可以办理下来,王某1和我相跟上给了程志彬3000元。过了几天,王某1给程志彬打了3000元。程志彬还给常玉生、王某2、何某办过信用卡,每人收取5000元。程志彬都没有给办下来,也没有退还钱。10、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7月6日,程志彬打电话说有个车想抵押,看我有没有这方面的人。张某1是做抵押贷款的。7月7日,程志彬通过我在张某1那里以汽车为抵押借钱的事我知道,当时我就在场。2014年5月,程志彬通过我认识杜某,在他那里也抵押了一辆车。杜某开的贷款公司。我不知道程志彬的车是哪里来的。1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殷某辨认出被告人程志彬。12、借条、二手车交易协议、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了被告人程志彬采用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签订交易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殷某款项的事实。13、机动车行驶证、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及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程志彬为了给被害人王某1、王某2办理信用卡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14、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的×××号别克商务车及×××号奥迪轿车现已拖回该公司。15、汽车租赁合同书、车辆进出场交接单、租赁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程志彬租赁山西顺安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的事实。16、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阳光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王某1、王某2申请信用卡,因不符合审批政策,该行予以拒绝处理;被害人何某、董某在该行未申请过信用卡。17、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张某2找不到被告人程志彬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被害人何某现找不到程志彬伪造的房产证及工作证明。18、车辆抵押合同、借条、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证明证实被告人程志彬通过提供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的事实。19、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程志彬诈骗案件侦查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犯罪事实得以侦破的过程。20、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涉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系伪造的事实。2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程志彬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0年7月11日减刑释放。22、被告人程志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4年4月,我在太原市高新区五峰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牌照的银灰色别克GL8商务车,随后我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过了一段时间,我开往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抵押给了小马村一男子,抵押资金为10万元左右,具体多少我现在记不太清了。汽车留给小马村的该男子,后来我把钱花完了。我又将×××牌照的黑色奥迪A8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开往晋中市榆次区抵押给了榆次区的一男子,抵押资金为15万元左右,具体多少钱我现在记不太清楚了,汽车留给了那名男子,然后我把钱花了。2014年6月份左右,我去阳泉市兄弟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牌为×××的奥迪A6轿车,随后我又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开往晋中市榆次区抵押给了榆次区的一男子,抵押资金为8万元左右,具体多少钱我现在记不太清楚了,汽车留给了那名男子,然后我把钱花了。2013年年底的时候,我给王某3、王某1、王某2、何某、董某办理过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并且向他们每个人收取5000元钱用于制作假证、来回路费等前期费用。我告诉他们想办信用卡的话就收取5000元费用,如果能办下来,这个钱就是收取的好处费,如果办不下来,这钱就退给他们。我通过制作假的房产证、行车证、工作证明,之后找双塔西街光大银行的一个女子办理信用卡。只有王某3的信用卡办理下来了,额度是十万元,其他人的都没有办下来。我给每个人办理信用卡收取的费用都是5000元,王某3的没有收取。我认识王某3,其他人都是王某3给介绍的。王某1和王某2的钱是分两次给我的,一共给了我一万元钱。董某是常生玉的朋友,董某和常生玉分别在大马村口给的钱。何某是在大马村我的小卖铺给我的钱。23、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程志彬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志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71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程志彬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程志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志彬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志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2025年3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程志彬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闫振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