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邹和平、廖清玉诉宋晓锋、谢蒙涛、金杰、朱章波、吴长命、康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和平,廖清玉,宋晓锋,谢蒙涛,金杰,朱章波,吴长命,康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917号原告邹和平,男,生于1964年6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原告廖清玉,女,生于1963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委托代理人向香素,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锋,男,生于1982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谢蒙涛,男,生于1988年10月3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金杰,男,生于1996年4月18日,藏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人。被告朱章波,男,生于1982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被告吴长命,男,生于1996年7月19日,藏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人。被告康靖,男,生于1992年6月28日,藏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和平、廖清玉诉被告宋晓锋、谢蒙涛、金杰、朱章波、吴长命、康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邹和平、廖清玉申请缓、减、免未获批准,至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左青青审 判 员 秦 红人民陪审员 杨先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