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陈小建与黄冬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建,黄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96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建。被执行人黄冬生,系泰兴市九里飘香火锅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陈小建与被执行人黄冬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0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房产信息,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02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