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世勤与被执行人安徽同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勤,安徽同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勤,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同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东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世勤与被执行人安徽同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同兴工贸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中价值1100000元部分(证号阜东国用2010A110056,地号210106100197),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