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弥渡县寅街镇XX村与丁某某盗伐林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寅街镇XX村,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61号申请人弥渡县寅街镇寅街村委会XX村。诉讼代表人师某,系XX村村长。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关于弥渡县寅街镇寅街村委会XX村与丁某某盗伐林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现被执行人丁某某在自动履行期届满前已将赔偿款交清,且已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5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萍审 判 员 张鸫霞人民陪审员 罗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向春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