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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弥渡县寅街镇XX村与丁某某盗伐林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寅街镇XX村,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61号申请人弥渡县寅街镇寅街村委会XX村。诉讼代表人师某,系XX村村长。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关于弥渡县寅街镇寅街村委会XX村与丁某某盗伐林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现被执行人丁某某在自动履行期届满前已将赔偿款交清,且已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5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萍审 判 员  张鸫霞人民陪审员  罗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向春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