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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曾琳、周元凤诉被告夏振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琳,周元凤,夏振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71号原告曾琳。原告周元凤。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万升高,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振科。原告曾琳、周元凤诉被告夏振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琳、周元凤以与被告夏振科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琳、周元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琳、周元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琳、周元凤承担。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家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