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祝某与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08号原告祝某,女,生于1991年10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梁平县。监护人陈某(系原告母亲),女,生于1963年10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生于1990年2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