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28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祝某与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08号原告祝某,女,生于1991年10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梁平县。监护人陈某(系原告母亲),女,生于1963年10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生于1990年2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