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0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昌保与杨亚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汪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731号原告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在绥化市北林区张维镇腰十一村3组50号。被告杨某甲,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绥化市。被告杨某乙,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绥化市。被告汪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绥化市。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汪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汪某某自行和解,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邱玉成审 判 员 贾  艳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铁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