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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X与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319号原告:潘X,女,汉族。被告:丁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为与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潘X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盛楠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