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德峰诉被告董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德峰,董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279号原告:段德峰。被告:董福斌。原告段德峰诉被告董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给付欠款,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德峰撤回对被告董福斌的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审判员 孙旭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