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1刑初40号公诉机关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辱骂、侮辱、殴打审判执行人员于2015年3月26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辩护人周鑫,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周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因建房问题与王某甲发生合同纠纷,王某甲向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成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成县人民法院在多次执行过程中,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内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辩护人周鑫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罪行;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履行(2014)成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5、被告人身体有病,家庭困难。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定刑以内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建房问题与王某甲发生合同纠纷,王某甲向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成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王某乙、陈某某向原告王某甲支付剩余工程款12300.20元;二、由被告王某乙、陈某某返还原告建筑设备钢模板63块,钢管34根,爬山虎1台、钢管卡子15个,钢模扣子127个,电线2根,木架板5块,铁斗车1辆,竹架板26块;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某乙、陈某某承担。”该判决书生效后,成县人民法院在多次执行过程中,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执行人员侮辱、围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基于此,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被告人仍未履行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且态度蛮横。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成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于2015年8月11日移送成县公安局侦办。后陈某某被逮捕并于2015年12月28日移送成县人民检察院。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继续坚持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后在审判人员耐心地宣讲法律政策下,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之夫王某乙已全部执行了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被告人陈某某亦认识到抗拒执行判决的严重后果,并表示服从民事判决,亦愿意全面地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拘留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民事诉讼卷宗复印件及民事判决书、成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复印件;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证据已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并且侮辱、围攻执行工作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之夫在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被告人亦愿意全面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文卫代理审判员 杨旭霞人民陪审员 韦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