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先猛与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正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猛,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486号申请执行人李先猛被执行人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正贵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保全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济仲案字(2016)第100号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峰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宁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