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2民初950号原告谢某,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某,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鹏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刘飞,××××年××月××日生育次子刘欢。婚后,被告经常无故对原告打骂,并用棍等器物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原告无法忍受,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不同意,并保证不再对原告打骂,但之后被告仍然不改。2016年3月1日,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最近一年多,原告与被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共同财产平房五间归原告所有,东方红农用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年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刘飞,××××年××月××日生育次子刘欢(均已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平房五间(位于齐海乡××)、东方红20拖拉机一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谢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平房五间(位于齐海乡���岗村蒋庄156号)、东方红20拖拉机一辆归婚生子刘飞、刘欢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