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袁翠萍与徐红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翠萍,徐红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445号原告袁翠萍。被告徐红培。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翠萍与被告徐红培离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翠萍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袁翠萍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翠萍负担。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