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执7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珠海南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南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7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珠海南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北路32号珠海。法定代表人:李咏斌。被执行人: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被执行人:王树立,男,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珠海市。关于珠海南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珠海南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以立案受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树立在中国银行珠海拱北支行的账户(账号:00×××29CNY0)。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6年4月日起至2017年4月日止,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50万元为限。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