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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小兵、欧亚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周小兵,欧亚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590号原告: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占有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子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兵,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352。被告:欧亚利,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368。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捷,广东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兵、欧亚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协商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1元,由原告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赖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