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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朝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187号罪犯陈朝华,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1)南川法刑初字第0042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朝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以罪犯陈朝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朝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表扬1次(其间,受监狱警告处分1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被害人经济损失未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朝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