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李格英、王国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格英,王国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李格英被执行人王国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009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甩(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甩(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甩(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国甩(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15×××02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