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兰陵县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与王德明、付丽萍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王德明,付丽萍,付幼祥,麻付侠,程中进,刘秀云,付计新,李中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1263号原告兰陵县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王胜昌,理事长。被告王德明,农民。372823198010070011。被告付丽萍,农民。371324198012181928。被告付幼祥,农民。372823197612041918。被告麻付侠,农民。372823197411100360。被告程中进,农民。371324196510106876。被告刘秀云,农民。372823196705161922。被告付计新,农民。372823195112151919。被告李中英,农民。372823194703051982。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诉被告王德明、付丽萍、付幼祥、麻付侠、程中进、刘秀云、付计新、李中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2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祥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