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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宗芬与曾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宗芬,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郑宗芬,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曾涛,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现羁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少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宗芬与被执行人曾涛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曾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482474.3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曾涛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曾涛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被执行人曾涛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宗芬执行款482474.35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4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