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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787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