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787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