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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尹小强与蔡欣然、闫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强,蔡欣然,闫学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787号原告:尹小强,农民。被告:蔡欣然。被告:闫学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小强诉被告蔡欣然、闫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40元,由原告尹小强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