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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江瑞光、钟礼知与被执行人柴朝芬、侯学平、侯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瑞光,钟礼知,柴朝芬,侯学平,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江瑞光,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钟礼知,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柴朝芬,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侯学平,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侯杰,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江瑞光、钟礼知与被执行人柴朝芬、侯学平、侯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标的为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江瑞光、钟礼知办理宜县国用(2006)字第1307号土地使用权过户转让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