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520号原告彭某某,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