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5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520号原告彭某某,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