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045号原告: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富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白贵全,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奎,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法定代表人:夏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