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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黄云旗,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格强,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广西梧州市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职工,住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周晓清,男,1992年4月15日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藤民初字1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其与刘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2917.4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藤民初字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本院(2014)藤民初字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廖英松审判员 黄深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子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