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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章阿远、浙江南气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阿远,浙江南气实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章虎,屠永东,浙江力士乐液压有限公司,陈志龙,浙江麦克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蔡建敏,屠昌林,乐清市摄氏龙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阿远。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南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腾飞路(乐清市摄氏龙电气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章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号***室*层**层。代表人:钱贤德,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章虎。原审被告:屠永东。原审被告:浙江力士乐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志龙。原审被告:陈志龙。原审被告:浙江麦克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建敏。原审被告:蔡建敏。原审被告:屠昌林。原审被告:乐清市摄氏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章彩芬。上诉人章阿远、浙江南气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原审被告章虎、屠永东、浙江力士乐液压有限公司、陈志龙、浙江麦克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蔡建敏、屠昌林、乐清市摄氏龙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章阿远、浙江南气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阿远、浙江南气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