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4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锐与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道布村村民委员会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道布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道办事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576号原告李锐。委托代理人杜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道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布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熊麦权,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少华,陕西金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景双虎,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砲里街办”)。法定代表人刘红颖,该街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雷宝民,该街办干部。委托代理人王阿育,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锐与被告布村村委会、砲里街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锐的委托代理人杜涛,被告布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熊麦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华、景双虎,被告砲里街办的委托代理人雷宝民、王阿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6月6日,他与第一被告布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为期60年的《荒沟荒坡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第一被告所有且荒芜多年的沐浴沟。十多年来,原告对所承包的沐浴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进行综合治理开发。2006年,长安区林业局、砲里街办将原告所承包的沐浴沟正式纳入长安区的“大绿工程”之列,并按政策规定拨付专款给予支持帮扶。2011年初,因修建长安区二级网化公路,需要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修路。为此,第二被告砲里街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占用的原告承包地面积及承包地上所种植的林木进行了测量和清点,并按区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决定对修建公路所占用的土地支付租金298773.12元(两期租金,第一期为195916.80元,第二期为102856.32元)、地面附着物补偿款79500元。上述有关款项直接划拨到第二被告处,本应由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但第一被告得知后,为非法占有上述租金和补偿款,制造事端,设障阻拦原告领取上述款项。致使在长达三年里第二被告拒绝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故请求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298773.12元、补偿款79500元,合计378273.12元。被告布村村委会辩称,原告要求返还土地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本村委会签订合同后,一共支付两年土地租金计6000元,就再也没有支付过土地租金,视为合同解除。本村委会并不是补偿款的直接发放人。补偿款应由砲里街办直接发放给原告,因此不应由村委会返还。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限为二年。原告承包土地被征用,是在2011年年初发生的,原告一直没有主张过权利,现向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诉求。被告砲里街办辩称,原告所诉的第一期土地租金数据有误,应为2011年10月到2014年10月三年时间的租金,但原告按四年计算,所以比实际数额多出一年租金,其余计算亩数、占用土地租金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数据都对着呢。第一期拨付的有关土地租用费146937.6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79500元已在本街办农财中心账户上,村账街管。第二期(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相关的占地租金102856.32元已由区交通局在2014年8月份拨付给本街办。因原告与布村村委会在有关上述费用的归属上有纠纷,故将第二期土地租金打到本街办账上,未往本街办农财中心账上转。原告与布村村委会的纠纷,和街办没有关系。从租地的起始时间2011年算,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锐现系被告布村村委会所有的沐浴沟荒沟荒坡地承包经营人,其从2002年6月6日至今一直承包经营上述场地。2011年1月4日,因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即修建南横线)租地、拆迁环境保障需要,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局与砲里乡人民政府(砲里街办旧称)签订租地、拆迁环境保障协议书(牵扯租用原告所承包经营的沐浴沟地亩为48.9792亩),约定应给付的2011年10月-2014年10月的土地租用费为146937.60元(48.9742亩×1000元/亩·年×3年)、地上附着物补偿费79500元,该两笔款项已在当年打到被告砲里街办农财中心账户上。2014年8月21日,所涉及的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的相关土地租用费102856.32元,已由长安区交通运输局拨付被告砲里街办。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上述相关费用直接给付并经相关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遂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庭审中,原、被告各自坚持其诉辩主张,并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因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谈话笔录、荒沟荒坡地承包合同、长安区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2010)长民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租地、拆迁环境保障协议书、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南横线)租地协议等材料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原告李锐作为沐浴沟荒沟荒坡的合法承包人,其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因其承包地在承包期内被依法征用、占用而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因有关政府修建南横线而占用(租用)原告所承包的土地、砍伐的林木,是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造成的损害,并造成原告的财产和合法权益的损失,因此,案涉该次修路有关部门所支付的土地租金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现在,案涉的有关土地租金及附着物补偿款329293.92元已拨付给被告砲里街办,并由被告砲里街办持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砲里街办返还(支付)上述有关款项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布村村委会作为沐浴沟荒沟荒坡地的发包方主张上述有关款项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辩称的有关款项的归属问题的主张不予采信。本案原告李锐在获悉相关情况后,一直及时主张相关权利,且在2014年4月知晓相关情况后的当年8月份即向本院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曾中止诉讼,其后恢复审理。原告的相关主张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对两被告辩称的原告诉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布村村委会干扰、阻挠砲里街办对有关款项的正常发放导致本案纠纷的产生,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锐租地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329293.92元。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9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布村村委会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