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9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璐涵与李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璐涵,李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9执73号申请执行人王璐涵,女,2006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冬冬,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璐涵与李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璐涵与被执行人李冬冬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容城县人民法院(2015)容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