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朱登军与饶阳店镇黄官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登军,饶阳店镇黄官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388号原告:朱登军。被告:饶阳店镇黄官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义青,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登军与被告饶阳店镇黄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登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登军负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