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金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金小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152号原告:张建伟,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金小翠,1990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伟诉被告金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伟于2016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审 判 员 吴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贺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