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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278号原告贺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慧 勇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成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