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51号申请人李某甲,农民,(已死亡)。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民。申请人李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甲死亡,双方婚生女李某某已随申请人生活,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院(2013)惠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希军审判员 翟建华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