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166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赵某,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赵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隗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