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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孟州市大山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智信、可建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州市大山皮业有限责任公司,郭智信,可建虎,卜宪金,王五保,谢立军,谢阳之,李艳花,王颜立,王三前,顾中河,卜永庆,卜公平,马随兴,马长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大山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法定代表人白俊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鸽、刘福,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智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可建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宪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五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立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阳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颜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三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中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永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公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随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长涛。十四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孟州市大山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智信、可建虎等14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孟民劳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孟州市大山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鸽、刘福,十四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民劳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