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丽雪与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雪,蔡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1号原告李丽雪,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蔡国良,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雪与被告蔡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丽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丽雪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丽雪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