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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丽雪与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雪,蔡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1号原告李丽雪,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蔡国良,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雪与被告蔡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丽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丽雪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丽雪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