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8年3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90年12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乡某某村。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冯某某(2015)黑新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新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